为保证绥化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 公司)合法合规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资产经营公司的运营原则
(一)资产经营公司运营,以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 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宗旨, 以鼓励师生创新创业为导向, 以实现二级学院、专业、 团队产教融合为核心, 以学校统一管理和二 级学院、专业、 团队独立运营为手段, 以分步骤、分阶段、分批次为方法, 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全面服务学校以“特色康养 ”为引领的“ 两育两业 ”产教融合特色应用型人才培养内涵建设,为建设区域高质量应用型大学贡献力量。
二、资产经营公司的功能定位
(二)功能定位。
1.资产经营公司是避免学校直接经营风险的“ 防火墙 ”。
2.资产经营公司是执行学校产教融合决策部署的“试验田 ”。
3.资产经营公司是服务学校产教融合项目落地的“孵化器 ”。
4.资产经营公司是服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绥愿天下 ”知识产权保值增值的“加速器 ”。
5.资产经营公司是整合学校专业(专业集群)资源,满足承接大型、综合性项目需要,推动应用型大学产教融合的“实战场 ”。
三、学校产业化服务中心与资产经营公司的关系
(三)学校产业化服务中心是学校成立的教辅机构,资产经 营公司是学校以“绥愿天下 ”知识产权出资的企业法人。学校产 业化服务中心主任兼任资产经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资 产经营公司总经理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 委)聘任。学校产业化服务中心综合科负责人兼任资产经营公司 办公室主任;学校产业化服务中心经营科负责人兼任资产经营公司经营部部长。
四、学校与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划分
(四)除“绥愿天下 ”知识产权外,学校资产的所有权不得 转入资产经营公司。各二级学院通过资产经营公司运营的产教融合项目,需要使用学校资产的,资产经营公司只拥有相关资产的使用权;需要学校投入资金或设施设备的,应当投放到相关二级学院。
(五)资产经营公司的本部、事业部、子公司,使用学校资 产的,应当有偿使用。学校资产使用费的收费标准, 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五、资产经营公司本部、事业部、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六)资产经营公司的本部是保证资产经营公司正常运转的 内设机构,包括经营部、财务部、办公室、法务部,为各事业部、子公司提供产教融合项目咨询、财税核算、后勤、法务等服务。 对本部运营承担全部责任;对各事业部运营承担监管责任;对子公司运营承担投资人责任。
(七)资产经营公司的事业部是资产经营公司下设的内部经 营机构,根据学校相关二级学院的产教融合项目运营需要成立。事业部以资产经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在资产经营公司内部独立运营。事业部管理团队对本事业部运营承担全部责任。
(八)资产经营公司的子公司是资产经营公司单独出资或与 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且资产经营公司拥有控制权的企业法人。子公司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子公司的董事会(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子公司运营承担全部责任。
六、资产经营公司产教融合项目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关系
(九)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创 ”项目,可以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的事业部或子公司开展运营活动: 由教职工团队带领在校学生组建; 已孵化成功,且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体系建设且能够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
七、资产经营公司产教融合项目与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关系
(十)资产经营公司可以委托学校承担横向科研项目。
1.资产经营公司本部、事业部、子公司对外承接的业务,在 与委托方就业务内容、质量标准、价款酬金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经 资产经营公司法务部审核后,资产经营公司或子公司,可以独立 法人身份,与学校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协议。教职工带领在校学生 组建项目团队实施横向科研项目,并向资产经营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成果。
2.资产经营公司或子公司,在横向科研项目实施时, 向学校 支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数量和支付批次, 根据学校《关于规范绥化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分配的 意见(试行)》确定。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绥化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绥院政发〔2021〕55 号)执行。
八、资产经营公司产教融合项目的发起和退出
(十一)发起产教融合项目的基本条件。
1.各二级学院通过资产经营公司事业部或子公司运营的产教 融合项目,应当经过论证并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 当与学校相关专业或专业集群人才培养密切相关;应当有明确的 经营范围;应当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团队(教职工不少于 2 人);应当有在校学生参与运营的岗位;应当有符合实际的运营管理办法。
2.各二级学院通过资产经营公司事业部或子公司运营的产教融合项目,应当接受资产经营公司的统一监管;应当无条件接受 资产经营公司对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应当由资产经营公司统一办理财税核算业务;应当统一使用“绥愿天下 ”知识产权。
(十二)发起产教融合项目的基本流程。各二级学院通过资 产经营公司事业部或子公司运营的产教融合项目,应当经二级学 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绥化学院产教融合项目申报 表》及相关材料,经学校发展规划与政策研究中心、学校产业化 服务中心审核,由学校产业化服务中心提请经资委研究决定。《绥化学院产教融合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 1。
(十三)产教融合项目的退出。资产经营公司对产教融合项 目运营过程中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亏损情况进行评估,对不 宜继续运营的产教融合项目,提请经资委批准后,予以退出处理。 如果产教融合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或实施结果,对学校办学或学校 声誉造成负面影响,资产经营公司提请经资委批准后,予以退出 处理。项目退出后,相关二级学院要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确保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九、资产经营公司产教融合项目的运营方式
(十四)规模较小或不具备独立运营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 可以成立资产经营公司事业部开展运营。资产经营公司事业部,以资产经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十五)规模较大或具备独立运营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可 以成立子公司开展运营。 由相关二级学院确定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理子公司注册手续。
十、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范围的调整
(十六)各二级学院通过资产经营公司事业部、子公司运营 的产教融合项目的经营范围,与资产经营公司现有经营范围相符 的,可以直接开展经营活动。资产经营公司现有经营范围未列示 的, 由资产经营公司本部按照相关程序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增加 经营范围。拟增加的经营范围,如果涉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由相关二级学院办理,资产经营公司协助办理。
十一、资产经营公司的人事和薪酬管理
(十七)校内人员在资产经营公司的任职程序。
1.校内人员在资产经营公司本部,担任执行董事、监事、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 由经资委决定;担任内设机构 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除外)的, 由资产经营公司决定,报经资委 备案;作为普通员工的, 由资产经营公司内设机构决定,报资产经营公司本部备案。
2.校内人员在资产经营公司事业部,担任负责人的, 由发起 项目的二级学院提出建议,由资产经营公司决定,报经资委备案;作为普通员工的, 由事业部决定,报资产经营公司本部备案。
3.校内人员在资产经营公司子公司,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 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 由相关二级学院提出 建议,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提请经资委决定;担任内设机构负责 人的, 由相关二级学院提出建议, 由资产经营公司决定,报经资 委备案;作为普通员工的, 由子公司决定,报资产经营公司本部备案。
4.聘用学生的,视同聘用校内人员作为普通员工,履行上述聘用程序。
5.在资产经营公司任职的校内人员,如果是科级及以上人员的,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十八)校外人员的聘用程序。
1.资产经营公司本部聘用校外人员,担任管理人员的, 由资 产经营公司提出建议,并提请经资委决定;作为普通员工的, 由资产经营公司决定,报经资委备案。
2.资产经营公司事业部聘用校外人员,担任管理人员的, 由 事业部提出建议,资产经营公司决定,报经资委备案;作为普通员工的, 由事业部决定,报资产经营公司本部备案。
3.资产经营公司子公司聘用校外人员,担任管理人员的, 由 子公司提出建议, 由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提请经资委决定;作为普通员工的, 由子公司决定,报资产经营公司本部备案。
4.所有校外人员的聘用,应当履行劳务派遣手续。
5.聘用人员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各项规定。
(十九)在资产经营公司本部、事业部、子公司任职的教职 工,参照中共教育部党组《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 号)的规定,不允许从资产经营公 司领取工资或奖金性质的薪酬, 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绩效补贴。
十二、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
(二十)资产经营公司的资金实行分户存储、集中管理。资 产经营公司各事业部、子公司所有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 动取得的资金,均应当存入资产经营公司基本账户下的各子账户,由资产经营公司集中管理。
(二十一)资产经营公司财务实行集中核算。资产经营公司 统一负责各子公司、事业部的财务核算、涉税事宜。各事业部、子公司应当设立 1 名报账员,履行出纳职能。
(二十二)严格控制资产经营公司支出范围。按照“谁受益 谁承担 ”原则,在资产经营公司本部、事业部、子公司可以列支如下事项:
1.学校资产使用费(场地租金、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维修费等)。
2.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
3.事业部、子公司向资产经营公司缴纳的管理费。
4. 内部结算费用。指事业部、子公司向其他事业部、子公司支付的费用。
5.业务招待费。资产经营公司本部、事业部、子公司每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年度营业收入的 0.5%。
6.广告业务和宣传费。资产经营公司本部、事业部、子公司每年度发生的广告业务和宣传费不得超过年度营业收入的 15%。
7.聘任校外人员的薪酬。
8.维持资产经营公司本部、事业部、子公司正常运营的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9.事业部、子公司通过资产经营公司及子公司向学校支付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10.经资委同意列支的其他支出。
(二十三)分级审批资产经营公司的支出金额。
1.本《意见》第(二十二)条的第5项至第10项支出,参照 《绥化学院经费支出管理规定》(绥院政发〔2022〕35 号)文件精 神执行,应当事前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详见附件2。
2.本《意见》第( 二十二)条的第6项至第 8 项支出和第10项支出,应当按照资产经营公司制定的招标及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二十四)资产经营公司支出应当做到“ 四流合一 ”。资产经 营公司本部、事业部、子公司的支出,要及时取得并保存能够证 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的发票、合同等所有财 务资料和业务资料,作为报销支出的原始凭证。应当通过对公账 户转账方式支付,确保发票流、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 流“ 四流合一 ”。金额在 500 元以下的支出,可以在取得收据、收 款人身份信息、支付明细的情况下现金列支。资产经营公司本部、事业部、子公司的支出情况,按季度向经资委报告。
(二十五)资产经营公司本部、事业部、子公司其他财务管理要求,按《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
十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管理
(二十六)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实行分级审批。
1.资产经营公司拟投资成立的子公司,应当符合本《意见》第(十一)(十二)条的要求。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 由资产经营公 司提请经资委决定;投资额在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之间的, 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投资额在 100 万元(含) 以上的, 由学校党委会议决定。
2.资产经营公司拟投资成立的参股公司,应当符合本《意见》 第(十一)条第 1 款的要求。审批权限参照资产经营公司投资成立子公司的程序执行。
3.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接受资产经营公司的随时监督,资 产经营公司应当至少按年度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子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审计。
十四、资产经营公司违约责任划分
(二十七)违约责任划分。
1.事业部以资产经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的产品(含服务),如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 由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对内由提 供产品(含服务)的事业部及相关项目团队所有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2.子公司、参股公司对外提供的产品(含服务),如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的, 由子公司、参股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资产经营公司以对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十五、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给予政策扶持
(二十八)资产经营公司对上争取的专项资金,全部留存资 产经营公司,用于指定用途;资产经营公司接受捐赠的资金或实物,除捐赠人有指定用途外,全部留存资产经营公司。
(二十九)在 2023 年度至 2024 年度开始运营的产教融合项目,学校给予政策补贴。补贴基数和补贴比例由学校确定。
(三十)学校各部门依托资产经营公司运营的产教融合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十一)本《意见》根据具体实施情况,适时修订。解释权归学校。
(三十二)本《意见》 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
1.绥化学院产教融合项目申报表
2.资产经营公司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